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其购房费用在婚前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的情况下,无论该房产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是否存在着还款义务,都不能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购房费用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得到了偿还或更新,那么这笔偿还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则应当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关于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首先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该套房产应当归属于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但是对于另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承担的还款义务及其所带来的增值部分,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