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离婚具有为期三十日的冷却期。此项规定属于强制执行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要求,当夫妻双方通过递交离婚协议申请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若有一方向婚姻登记机构表示撤回该申请意愿的,那么便可向相关部门提交撤回离婚的正式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