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家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在转变经营模式并更名为两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关于其原先所负有的债务,若涉及到公司合并,其责任便应由合并且仍然存续的公司或是新成立的公司来承担。但是,假设是公司进行了拆分,那么此时必须明确,拆分后的各个公司都应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详细而言,如果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改变成两个股东组建的两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是以并购的方式进行整合的话,那么对于原公司的全部债务,理当由并购完成后依然存在的公司或全新的公司来继承和承担。这个理由是很明显的,因为当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整合时,原公司的所有债权和债务都应该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来继承。
然而,如果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改变成两个股东组建的两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却是通过拆分的方式进行重组的话,那么对于原公司的所有债务,就需要由拆分后的各个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