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如此,然而这种方式依然具有相当大的风险性。
1.银行在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时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要求借款人签署空白的协议合同,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这类空白的协议合同应该得到严格控制和慎重处理;
2.所谓的“空白合同书”以及“空白介绍信”,实则是由开具这些凭据的机构对持有人的合法委托行为体现。只要在这些“空白文书”上进行了相应的填写,那么它们就具备了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