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拆迁补偿费而言,它并不涉及到缴纳契税的相关事宜。拆迁补偿费乃是由政府主导的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通过委托授权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支付的一种补偿性款项,在此过程中,被拆迁人仅仅获得了对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权益,而非整个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这并不符合契税的征税范畴。
法律依据:
《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