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除来自于工伤保险基金会的工伤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偿金、长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康复性治疗费用等方面的支付之外,对于工伤事故中的员工来说,用人单位亦需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示关怀。
另外,工伤职工在住院进行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伙食补贴及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也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部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