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员工与雇主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尚未达到终结期限之时,若公司主动提议进行劳动合同的调整与修订,这无疑表示该公司有意结束原来的劳动合同关系。此时,如果员工接受该提议并愿意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将达成共识,可以签订全新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原有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然而,如果员工对公司的提议持有异议,他/她有权选择拒绝,并且原有的劳动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采取强制或者威胁等手段来逼迫员工签署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即便员工签署了这份新的劳动合同,它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