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房屋建筑面积差异所产生的特殊补偿标准,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如实际面积较合约中约定的面积有所增加,且增幅在3%以内,则买方需按照原定价格支付相应的款项以弥补此部分差异;若增幅超过3%,则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应由卖方承担,同时该部分所有权将归属买方所有。反之,如果实际面积较合约中约定的面积有所减少,且减幅在3%以内,则卖方需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及其利息;若减幅超过3%,则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超出部分的房价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