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新员工在进入公司服务满30个自然日之后,本应被强制要求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依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于劳动者正式开始工作后的30个自然日内,代其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条款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核定。”倘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员工可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投诉。
然而,员工个人需自行承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中的部分保费,而生育保险与工伤保险的保费则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