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项劳动合同中,若双方未能就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事宜达成一致,则此举证责任将归属于雇佣方。无论是基于“雇主提案"抑或“员工建议''的前提条件,只要该劳动者服务年限已达十年之久,则都应该依照其个人意愿来决定合同期限。若未能成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产生争议之后,雇佣方需承担起相关举证责任,以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