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宣告公民失踪的申请设立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需要存在明确的法律事实。依据法典的相关规定,若某位公民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那么与其存在人身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交宣告这位公民为失踪人的申请;
其次,申请人必须是具备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团体。所谓“利害关系人”,即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之间具有人身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有权提出此类申请。若无任何人为申请者,人民法院将无法依照职权宣告公民失踪。此外,如果申请者与失踪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其申请将会被驳回,人民法院也不会宣告公民失踪;
最后,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必须附带相关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书应详细阐述失踪的具体情况、时间以及申请人的诉求,同时还须附上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确切书面证明。在这些证明中,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必备附件。值得注意的是,宣告失踪的案件应由被宣告失踪人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若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则由
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因此,利害关系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方可启动宣告失踪程序;而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