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就涉及起诉离婚而可能无法得到法院判定离婚的几种情形进行探讨:
首先,若夫妻双方并未出现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次,对于在女方处于孕期、产后一年之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的特殊阶段,男方是被禁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
再次,对于已经由判决或调解确定不准予离婚以及达成和解协议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主动撤回其诉讼请求或者该案按照撤诉处理的话,如无新的情节、原因,那么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度提出诉讼的,将无法获得法院受理;
最后,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必须征得军人本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