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用人单位若未提供正当理由而擅自地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将被视为一种非法行为,这无疑侵犯了员工的权益。实际上,岗位调动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更改,为此,用人单位应首先与相关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并经对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擅自调整职位,则该项行动在法律意义上普遍认为是无效的;
然而,当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所需进行合理的岗位调动,并且此举并不带有侮辱或惩罚性质,同时薪资待遇也没有降低,且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存在紧密关联时,那么这样的岗位调动便可视为有效。作为劳动者,我们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