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书证包括原始文本、副本以及复制件在内。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核实确定为真实可信之后,方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而在自诉案件中,则由自诉人承担相关举证责任。所有能够证实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皆可视为证据。证据种类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实物证据;
其次是书证;
再次是证人证言;
第四类是受害者的陈述;
第五类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护;
第六类是鉴定意见;
第七类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最后一类是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以上各类证据均需经过核实确认真实性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