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尽管已经支付了定金,倘若支付定金的一方依照预定严格履行了其所承担的义务,然而对方却拒绝退还该定金时,那么支付定金的一方可选择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寻求民间调解机构的协助,甚至采取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譬如,法律明确规定,当双方在商定合同时,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确保合同的执行,而如若债务人按照约定完成了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后,定金便理应被视为价款部分或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