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企业因认缴而面临破产且无实际缴纳能力,首先,该公司各股东有义务依照公司注册时所规定的比例,对注册资本部分进行全额补充注资;
其次,股东应该在其尚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情况下,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如果涉及到虚假出资罪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