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女性在经济方面缺乏独立性的情况,可将其个人财产作为子女抚养费用进行适当的抵押和偿还;
然而,如果该妇女具备正常的工作能力,则理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这是父母法定的义务,不可因为暂时失去收入就轻易地免去这项责任。为此,我们必须确保子女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条件,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标准。对于那些收入较低的家庭,我们需要根据抚养者的实际抚养能力来制定合理的抚养计划,以确保孩子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