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交通事故的处理并非只有在事发当日进行才是可行的。
然而,若在事发次日方才选择报案,那么极有可能错失对案件进行及时且有效调查的最佳时机,这将使调查工作陷入更为困难的境地,甚至可能导致无法准确还原事件真相,从而影响道路交通警察部门出具准确无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