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条款,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均必须依法及时签署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选择离开,则只需提前三天向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随后便可顺利办理离职手续。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全额结算并支付劳动者的薪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拖欠行为。
2、当劳动者决定辞去现有职务时,用人单位有责任一次性将其所有工资款项全部结清。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劳动者有权采取两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劳动者可以前往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投诉;
其次,劳动者也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付所欠工资。
对于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此外,若因拖欠工资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相较于前者,后者的优势在于除了能够追讨工资之外,还能主张经济补偿以及双倍工资等其他权益,且通常情况下都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然而,申请劳动仲裁无疑意味着要进行一场劳动诉讼,流程相对繁琐,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协助。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