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拘留于看守所之中长达三十七日期间,并非必然需要得出结论性意见。倘若经调查仍无法获取能够证明其刑事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公安机构有权变更相关强制措施,例如批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取保候审或处于监视居住状态。
依据案情实际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取保候审或强制其处于监视居住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