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我国,各民事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案件时,通常会由若干名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工作。
2、相较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并不适用于调解方法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这是由于行政案件涉及到更多的公权力行使和管理权限的问题。
3、根据审理结果,人民法院将依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做出相应的裁决:
(1)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无误,且符合法定程序,那么法院将会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2)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法院则可能会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还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滥用职权等。
(3)如果被告未能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将会判决其在一定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
(4)如果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法院有权判决变更该行政处罚。
4、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如果原告以被告不作为为理由提起诉讼,而该理由无法成立;
(2)如果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但该行为在合理性方面存在问题;
(3)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由于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特殊情形。
5、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可以依法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