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哺乳假每日给予一小时之宽裕时间,若妇女分娩之数量超过一名时,每额外增加一名婴儿便可额外增加一小时之假期。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哺乳期女员工延长其工作时间或是进行夜间加班。对于女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而言,应当遵循产妇需求,设立妇幼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及哺乳室等设施,以便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健康以及哺乳方面所遇到的诸多问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