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一个借款人向同一贷款方申请了多项借款时,若借款人想彻底解决欠款问题,借款人需要明确其还款资金应归属何种借款。
根据合意原则,借款人应按照与贷款人之书面协议执行,如无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清晰,则需遵循贷款到期日的先后顺序进行推定。
在存在多笔债务且均已达到清偿期限或均未达到清偿期限的情况下,若各笔债务的担保条件相同,则应以债务人因清偿而获得最大利益的债务优先抵充;
若各笔债务的担保条件不同,则应以无担保债务或担保条件较少的债务优先抵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