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防水工程项目的法定质量保修期设定为五年。
在符合规定的使用环境以及合理的使用频率之下,验收合格后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的最少质量保修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附带防水性能要求的卫生间、居室及外立面墙体防渗漏设施,其质保期设为五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包含两个采暖周期、两个制冷周期;
(3)供热与供冷系统,包括两个采暖周期和两个制冷周期;
(4)电气3导线敷设、给水排水管道安装、设备装置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其质保期设定为两年。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