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丈夫隐瞒妻子擅自贷款,作为配偶的妻子理应积极采取措施,搜集相关证据来证实这笔借款并未被用于夫妻共有的日常生活当中,并且其本人对此事毫不知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若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其金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此属不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范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然而,如果债权人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这笔债务实际上用于夫妻双方共有的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都同意的理由而发生的债务,则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