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伤评定体系依据伤情严重程度来评估伤者所处的伤残层次。
对于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情况,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而对于五级至六级的情况,则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最为轻微的是七级至十级的情况,仅被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在这三个等级中,伤残等级越靠前,代表着伤者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也就越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