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过年度审验后的机动车辆,即便行驶证尚未加盖印章,依然具有驾驶资格,但驾驶员务必确保随车携带该证件。
然而,若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道路行驶中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亦或是未能随车携带行驶证及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将面临由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的警告处罚,或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不等的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