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鉴于子女并非由男方亲生,故此男方无需承担养育义务,据此,男方有权主张讨回先前所支付之抚养费用;
其次,女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尽的忠诚义务,令男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形下负责照顾、抚养小孩,这其中不但包括财务上的开支,更涉及到情感层面的付出。
相较于男方而言,其遭受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男方完全有理由向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最后,鉴于小孩的生父对导致上述损失负有直接的过失,男方亦可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