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学生间发生冲突时,家长不能随意获取校园内的监控录像,因为这涉及到学校有责任确保相关敏感信息的保密工作。
事实上,监控录像应归类为视听资料,也是诉讼证据类别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只要这种资料是客观且未经篡改的,便可被视为有效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与需要证实的事项之间的关联性,我们将其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类型。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项的证据,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其他证据间接推导出待证事项的证据。
在实践中,任何能够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都被称为直接证据。
然而,监控录像是否能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关键在于它所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为何。
在不同的案件情境中,由于具体情况的差异,监控录像既可能被视为直接证据,也可能被视为间接证据。
法律依据: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可以使用、调取技防信息的单位,调取、使用相关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十一条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发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接入相关单位的技防系统或者直接使用其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