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能如此理解。
在此类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这与所承保车辆是否存在过失或者责任并无直接关联。
即便被保险人并未出现任何过失行为,且被认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只要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例如故意制造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按照“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责任赔付的责任。
关于无责任赔偿能否予以豁免的问题,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