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代理权之授与可分为普通委任代理及特殊委任代理两种类型。
首先,普通委任代理仅限于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但不得自行处分诉讼上以及实体法上的权利;
其次,特殊委任代理则不仅限于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而且还可依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对诉讼上以及实体法上的权利进行处分,例如代替当事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协商,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