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倘若在缔结婚姻之前购置的房产已进行了相应的所有权登记,并记载在购房者本人名下,同时婚后依然是由购房者单独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话,那么这类房产应被视为夫妻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之际,此房产将继续归属购房者本人所有,并且依法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处理。
2.然而,若房产在所有权登记过程中已经明确记录在夫妻双方名下,并且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话,那么此类房产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之时,双方需就房产的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对房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判决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