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须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需满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要求,成功获取营业执照后方能正式开展业务运营;
其次,获发营业执照后的三十天之内,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第三,在上述备案信息发生任何变动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责任在变更之日起的三十天内(若涉及到工商登记事项则为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
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