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异地离婚案件中,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对于异地离婚案件中的探视时间问题,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若未能就探视事宜达成合意,则需诉诸法院裁决。
通常情况下,每周给予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天数为1至2日。
在进行探视时,应当提前与抚养子女的一方商定具体的时间安排。
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我们必须始终将子女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量因素。
现代亲权制度的设立初衷并非是为了实现父母对子女人身自由的严格控制,而是为了满足儿童在情感方面的需求。
与此同时,在实现探望权过程中也必须高度关注并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