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对于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事宜,其涉及到的利益范围主要涵盖了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两方面。
首先,所谓的“履行利益”,即更为具体地指代通过履行契约从而实质性获取的经济效益或某种权益。
另一方面,“信赖利益”,则是针对在合同有效成立时,基于对其有效性的充分信任而承受的潜在损失或成本。
关于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之后,行为人应如何处理从该行为中所获得的财产,法律规定应将其返还给原所有者;
若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进行返还的情况下,则应对其进行适当的折价补偿。
同时,如果存在过错的一方,那么他/她必须对因此给对方带来的损失负责,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而当各方均存在过错时,他们也需要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