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司面临破产清算了,股东却不积极合作配合,则可考虑由未能履行义务的股东来承担公司负债的连带责任。
关于这一点,《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小组启动清算程序,如因他们的过失或延误导致了公司资产价值降低、流失、损坏甚至完全毁灭,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在所造损失的范围内为公司的负债负责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