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随意倾倒、抛洒、堆积城市生活垃圾,这已构成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针对此类个人不良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强制令有关责任人立即予以纠正,同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譬如,在直辖市、市或县级政府的建设(环境卫生)主管机构的指令下,对于那些随意倾倒、抛洒、堆积城市生活垃圾的个人,要求他们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限定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对于单位而言,将被处以5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罚款;
而对于个人,若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则将面临2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