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演职人员在表演过程中,选择利用预先录制的人工声音来替代自身真实的演唱嗓音,这便被称为“假唱”现象。
这类行为常常表现为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完成的人声部分作为音乐作品或伴奏带上的声音元素,以此来掩盖并欺瞒广大观众。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对观众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严重损害,因而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
然而,需要区分的是,这种行为与一般的“和声”或者“人声增强”音效有着本质区别,后者仅仅是作为音乐效果的补充,并不改变原有的歌唱主体,即依然是由现场演唱者亲自演绎。
从法律角度来看,假唱行为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诚信体系。
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此有明确规定:
任何营业性演出都不得采用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来欺骗观众。
因此,如果歌手在表演过程中,选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来取代现场的演唱、演奏,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假唱,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法律依据: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第八条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