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业主自治这一概念,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物业管理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时期,当时正是以多层建筑为主导以及较为密集的住宅社区蓬勃兴起之时。
在此背景下,多层建筑物或住宅社区内的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众多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然而由于各位区分所有权人的需求各自不同,由此引发了诸多纷争。
为了整合各方观点以及提升管理效率,各业主便致力于组建管理机构并自主选择寻求外包服务或是自行承担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同时还包括公共环境的维护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持等事宜,以此确保物业的合理利用,为广大业主营造出一个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
此外,业主自治也借鉴了国家治理的模式,即将所有权与管理权进行分离,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受聘负责管理业主所拥有的物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