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终止之后,有关违约的条款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即便合同的权益义务关系已经终止,这并不妨碍合同中所包含的结算及清理相关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是有权就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依据具体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进行协商的,或者基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进行商议。
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过高地超过实际损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合同的权益义务关系终止,并不会对合同中的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
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合同已经终止,其中涉及违约责任的条款仍将保持其法律效力,违约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