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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往往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好的,但是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发生了违约,那么造成损失的一方会向另一方进行违约赔偿,而这个时候合同往往也就终止了,但是此时的合同终止后的违约责任其条款效力是什么呢?律图小编这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合同终止后的违约责任其条款效力是什么
《民法典》(自施行)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据此,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应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容易让人对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合同中发生了违约行为,不仅要终止合同还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而合同终止后的违约责任其条款效力则是按照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区分的,一般情况下先确定违约责任后,先是由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如果牵涉到其他的情况可以参考合同上的条款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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