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设时间交付房屋,购房者可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书面催告函,以明确约定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并请求开发商尽快全面履行合约义务;
如经过三个月的追诉期,购房者依然无法获得合理解决方案或者交付房屋,则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开发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