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贷业务中确实是允许当事人获得房产证的。
具体而言,所谓按揭购房是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在房产证的他项权利内容中将会被记载为由银行担任抵押权人。
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与质押这种单一的担保类型相比,它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并不需要将抵押物交由抵押权人监管,而质押则必须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押权人保管。
值得注意的是,房产贷款抵押一旦经过登记程序,在抵押权登记尚未被注销之前,该房产是无法进行第二次转让的。
因此,银行方面也无需对房产证件进行质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通常只需提交身份证件、收入证明、买卖合同以及价格评估报告等材料,并且还需提供保证人。
然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亦设定了兜底条款,明确规定了贷款人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银行也可能会出于自身考虑,对房屋产权证件采取质押措施。
在此情况下,若您确实有正当理由需要房产证原件,可尝试与银行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