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被继承人的债务范畴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应承担且依法需要缴纳的税费以及其为个人生计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这种债务主要涵盖以下六个类别:
首先,被继承人必须依据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履行自身纳税义务,因而产生的税款责任。
其次,被继承人可能因签订契约协议而形成的债务责任。
再次,由于被继承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引起他人遭受损失,而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被继承人也可能因为不当得利行为而需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再者,被继承人还可能因为无因管理行为而需承担补偿管理者必要费用的债务。
最后,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例如,与合伙人共同承担的合伙债务,或者被继承人作为担保人所承担的保证债务等等,这些都属于被继承人在生前应当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