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应依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商按照与购房者所签订的合同规定,按时交付使用房屋,而购房者由于某些原因未能接管房屋或实际入住,这并不妨碍物业管理公司向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相关物业费的计算时间应从购房者收到开发商发出的收房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次,倘若房地产开发商并未能按期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进而导致购房者无法及时收房,此时,相关物业管理费用亦可暂缓收取。
最后,如果购房者在验收房产过程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在进行整改期间内,所需负担的物业管理费用应有开发商全权承担,购房者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