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小区电梯因非人为因素而需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此种状况发生在保质期限之内时,应当由电梯制造商或供应商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与义务。
然而,当电梯超越其质保期限后,物业管理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动用本建筑以及所属配套设施的修缮基金进行修复。
若此类专款专用的维修基金尚未建立,那么小区居民应当按照合理的比例来分担电梯维修所需的费用;
此外,如果物业公司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用于商业活动(如发布广告),那么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们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对这部分收益的具体用途和开支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