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出卖人先后与两位不同的买受人签订合同,并且在履行了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之后,成功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境之下,无论是对于前买受人还是后买受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皆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当出卖人首先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成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又与后买受人达成了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协议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发生了变更,出卖人不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因此,出卖人实际上是在出让他人所有的财产。
针对两次买卖均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卖人所有,而两次买卖中的买受人都尚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签署了合同但却都没有进行登记,那么谁最先签署合同便属于谁;
若其中一方已经进行了备案,则该房屋便归属备案的那一方;
倘若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将标的物房屋实际交付给了买受人,那么该房屋便属于已经实际交付的那一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