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中实际占有人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一房多卖中实际占有人是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一房多卖中实际占有人是谁?

一、一房多卖中实际占有人是谁?

实际占有人主要是按照以下的情况来确定:

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在司法实践中,一房多卖,房子的归属顺序大致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优先于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办理预告登记优先于已经交房的,已经交房的优先于已经申请过户的,已经申请过户的优先于已经网签或者预售备案的,已经网签或者预售备案优先于已经支付房款的,已经支付房款的优先于在先签订合同的。

二、遇到“一房多卖”后如何维权?

可以直接发起起诉。我国早已为限制“一房多卖”这个行为,制定了相关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尽管我国已经禁止了一房多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有一些不良商家会把房子进行多方转卖,但是最主要的实际占有人还是看这个房屋的过户在谁的手里,但如果这个房屋没有给任何人进行过户,那么最终看谁先办理了预告的登记或者是谁先支付了具体的房屋价款。

对于一房多卖中实际占有人是谁?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4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1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一房多卖中实际占有人是谁?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4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3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3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5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4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5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8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2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4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1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8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3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2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3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0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买卖合同中实际损失是什么
实际损失的计算,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对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前提来计算。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房屋多人购买、一人实际占有多年如何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房数卖是出卖人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先后向数位买受人出卖的行为。同宗房屋上存在数个债权,而可交付房屋唯一,履行结果必将是一买受人取得房屋、实现债权,其他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债权落空,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势在必然,诉诸公堂在所难免。一房数卖是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等法律领域,其主要争议焦点有三: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何买受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及如何救济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笔者试逐一述之。
一、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了解后合同订立时的主客观环境是分析其效力的前提。客观上,后买卖合同订立前,业已存在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主观上,出卖人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恶意违约或前买受人拒绝受领等原因再次出卖;后买受人不知前买卖合同存在、明知故为或与出卖人恶意串通而再次缔约。后合同效力无争议情形有二种:
1、后买受入不知前合同存在而再次缔约,如果该合同符合行为人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是为有效,前买卖合同存在不是后合同无效的因素;
2、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导致前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前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54条和《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请求宣告后合同无效。争议较大的是,当后买受人明知前合同存在而依然与出卖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一观点认为:这完全符合自由竞争和自由交易原则,只有后买受人以故意侵害前买受人为目的,采用违法的、违背善良风俗手段订立的合同才属于无效;另观点认为:明知前合同存在再次缔约,应当预见到后合同履行将损害先买受人,其主观恶意不言自明,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笔者认为:认定后合同效力,应当从保护善意后合同买受人的原则出发,依《合同法》第5
3、52和40条为根据。相比而言,笔者赞成前种观点:明知而再次缔约与恶意串通有本质区别,再次缔约是由于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性,是后合同当事人追逐正当利益而自由竞争的结果,恶意串通是当事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行为;后合同未必不能履行,出卖人可能选择向后买受人履行合同,前买受人缔约目的反而落空;认定后合同有效有利于保护后买受人利益,当出卖人不交付房屋时,后买受人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履行利益;如后合同无效,买受人只能主张信赖利益,对其保护明显不周。
二、何买受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数份合同均有效,因标的物唯一,只能由一位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实现债权。究竟何买受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无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以下规则:
1、前后合同均未履行或均已履行时,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商品房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各买受人享有平等债权。债权平等不仅体现在出卖人与各买受人之间,也体现在各买受人之间,任一买受人都不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的权利,均可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但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前后合同均未履行,数位买受人均提出履行要求时,出卖人可以选择向一买受人履行合同消灭债务,选择向其他人不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向前后买受人均已履行合同,比如向一买受人交付房屋,向另一买受人交付钥匙时,应当由出卖人选择向何买受人履行过户登记手续。
2、出卖人向前买受人交付房屋,向后买受人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的,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33条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方式取得财产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关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主要是就不动产交易而言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可见,不动产物权变动,我国现行法采用意思主义与登记相结合的模式,即房屋所有权享有与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和登记变更,登记是房屋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过户登记办理完毕后,后买受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尽管前买受人占有房屋,但未履行登记变更手续而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其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后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
3、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出卖人已向一买受人交付房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尽管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履行对象,但应当从经济节约和便利履行原则出发,应当对出卖人的“自由意志”进行适当干预,责令其向已经领受房屋的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理由如下:出卖人在诸多买受人中选择向某人交付房屋,体现了要向该买受人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遵从实际履行原则,维护业已进行的交易;房屋交付后,买受人通常要占有和使用,在该房屋上形成诸多人身与财产关系,腾房则推翻业已形成的诸多关系,造成秩序紊乱,特别是装修物未必符合其他买受人之意,拆除将造成巨大资源浪费。
三、未取得房屋买受人的救济。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
7、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比如可以请求赔偿房屋合同价与现在市价的差价。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9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买卖不破租赁未实际占有是否能够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未实际占有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从本质上来说,租赁的权利它是物权化的一种债权,必须是以租赁者实际占有,而且实际使用租赁物作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在此之前并没有占有租赁物,而设立了抵押权的话,那么此时这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就不能够对抗抵押权。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在实际过程中实害犯有哪些
实害犯指的是犯罪者不仅进行了相关犯罪行为,同时还造成了实际层面的犯罪结果。在司法当中,以造成的实际伤害定犯罪者的罪,比如受贿罪或者敲诈勒索罪。除此之外还有行为犯和结果犯以及危险犯等种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在我国实际抚养人是指谁
实际抚养人就是指跟随哪一方生活,哪一方就是实际上的抚养人。关于这一点,当事人双方可以自己进行协商。另外作为抚养人来说,是有义务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进行关注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什么是强制实际履行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强制实际履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强制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是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我国合同法所使用的强制实际履行概念是广义的,包括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提供工作成果、支付价款、修理、重作、更换、强制给付等。
与大陆法系将强制实际履行视为违约的补救方法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不同,同时也有别于英美法系只把强制实际履行作为救济权利人的平衡手段而仅在例外的情形下适用,中国的合同法一贯将实际履行作为一项原则来提倡。学术界对此曾有不同看法,并展开过讨论[26].我们认为,不能将实际履行原则简单归结为集权的计划体制的产物,就诚实信用、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而言,市场经济体制对当事人的要求不是放松而是更严了,合同法应当坚持而不是摈弃实际履行原则。
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强制实际履行在适用上是有其条件限制的。首先,强制实际履行须经债权人申请。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把当事人一方的“要求履行”作为一种请求权而加以规定。违约责任既然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那么,采取何种措施最为有利,实际履行是否还有实际意义和价值,这只有债权人才真正理解并能够判断。所以,未经债权人请求,不得采取强制实际履行。首先,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合同的全部实际履行,也可以选择部分的强制实际履行(前提是合同标的具有可分性)。另外,债权人请求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时,还可以请求赔偿因迟延实际履行所受的损害,使得债务人同时承担两种责任形式,但数种责任的聚合不得超过债权人从合同正常履行中所得到的利益,否则或其他有权机关得削减之。
第二,强制实际履行必须客观可行。一般地说,违约责任人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免除实际履行责任:
(1)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
(2)实际履行已不必要;
(3)实际履行非常困难,如果履行则显失公平,这时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不再强制实际履行。
第三,强制实际履行的适用以义务人向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故必须符合违约责任的适用要件,即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且具备过错。如债务人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所造成,则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离婚实际抚养人应该是谁?
离婚案件中孩子较小时一般抚养权归女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在工程纠纷中,是否有实际承包人,实际承包人应该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一房多卖中实际占有人是谁?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