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单位住房拥有全部房屋产权时,房屋所有者有权自行决定买卖行为,无需征得他人任何同意。
若仅为部分房屋产权,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需事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房产交易。
2.对于涉及单位住房的房地产交易行为,首先应查阅先前所签订的房屋合同,明确房屋是否存在出售时间上的限制或其他相关事项。
倘若合同内容无明显问题且已满足相应条件,则该类单位住房可进行正常的房地产交易。
3.在进行单位住房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还需关注土地证的有无。
根据严格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土地证的房屋不得进行销售。
4.土地证的性质亦是影响房地产交易的重要因素之一。
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禁止进行房地产交易,即使签署了购房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
只有国有土地建设的房屋方能进行合法的房地产交易。
5.对于需要经由单位同意后方能出售的单位住房,在房屋再度出售之际,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若该单位住房曾作为出租用途,租户同样具有优先购买权,但前提是必须得到房屋所属单位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