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时,往往情况下职工无需承担任何附带责任。
依照现行国家法律之规定,更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等关键信息并不足以对劳务合同的有效执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若在此期间内劳动者与企业未解除劳务合同,则其一般不具备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更迭之后违反法律程序解除劳务合同,或者因企业合并、分立等特殊原因导致劳务合同被终止或解除,那么用人单位就有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通常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将视为已服务一年;
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以更换法人代表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那就需要对员工支付赔偿金